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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配额

本主题由 珺聆天下 于 2008-9-6 19:59 反删除

有关配额

      什么是配额?

      配额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意义上说,配额是对有限资源的一种管理和分配,是对供需不等或者各方不同利益的平衡。例如,当某地旅游或者移民需求过旺时,采取配额制度可以缓解这种压力;当某种产品供不应求时,实行配额制可以调节不平衡;等等。

      狭义的配额是指在国际贸易范畴内的定义,即一国(地区)为了保护本国产业不因进口产品过量而受损害,或者为了防止本国(地区)产品过度出口而主动或者被动地控制产品进出口数量或者价值。配额的方式多种多样,有人统计全球实施的配额有2500余种。根据不同的标准,配额有绝对配额与相对配额,关税配额与非关税配额,主动配额与被动配额等多种分类。
配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敏感商品的进口或出口进行数量或金额上的控制,其目的旨在调整国际收支和保护国内工农业生产,是非关税壁垒措施之一。配额可分为进口配额和出口配额两大类。   

      进口配额按照管理方式可分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绝对配额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规定一个最高进口数量或金额。一旦达到这个最高数额 就不准进口。绝对配额又分两种形式.。其一,采取“全球配额”,它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主管当局按进口商申请先后或按过去某一时期的进口实绩,批给一定的额度,直到总配额发放完为止;其二,采取“国别配额”,这是在总配额中按国别和地区分配配额。不同国家和地区如果超过所规定的配额,就不准进口。
      关税配额不绝对限制商品的进口数量,而是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定数量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的待遇,对超过此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附加税和罚款。我国现在还有数十种机电产品和一般商品实行进口配额管理。

      出口配额可以分为“自动”出口配额(被动配额)和主动配额。其中“自动”出口配额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家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一般为3年)某些商品对该国出口的限制额。在限制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限制额即不准出口。从实质上讲这是不得不实行的被动配额,故在“自动”两字上加上引号。
      主动配额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根据境内外市场上的容量和其他一些情况而对部分出口商品实行的配额出口。

      配额制度保护国内产业是以限制国际贸易为代价的,因此长期遭到贸易自由主义倡导者的坚决反对。从1947年关贸总协定开始,GATT/WTO各缔约方/成员为了减少和消除配额制度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在每一轮谈判或者每一个新的国家(地区)缔结或加入时,相关国家(地区)几乎都被要求大幅减少或取消配额。

      根据中国“入世”谈判结果,中国有权在“入世”后3-5年时间内继续维持对部分产品的关税配额管理制度,这主要包括:部分农产品(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棉花、食糖等);羊毛和毛条;部分纺织品(被动分配);其他化学或机电类产品(成品油、氰化钠、化肥、天然橡胶、汽车与摩托车及其零部件等)。一般而言,这些实行配额管理的产品应当在2005或2006年之前取消,在此期间每年配额量每年呈一定比率的增长。
什么是纺织配额?

  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将纺织品贸易列入谈判议程,最后达成:逐步废止《多种纤维协定》(MFT),将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纳入GATT体系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TC)规定。
  根据ATC第2条第6款、第8款规定,在1995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进口方将分三个阶段逐步取消所有数量限制,最终实现纺织品贸易自由化。即从2005年起,纺织业将迎来“无配额时代”。
  配额对一国纺织品出口的增长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纺织品配额对纺织品出口的增长起了限制作用,当一国纺织品行业的劳动力成本低,产品竞争力较强,在没有配额的情况下,其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可以更快地增长;反之,则受到了限制。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TC)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从根本上改变了管辖纺织品贸易达数十年之久的贸易体制,以市场配置为基础的自由贸易将取代以配额为基础的管理贸易。为实现此目标,协议将在过渡期内实行双轨制,在根据既定时间表将纺织品贸易逐步纳入世贸组织体系的同时,不断提高受限产品的贸易自由化水平,为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顺利过渡到多边贸易体制中创造条件。
  ATC中规定了所有配额年增率的分阶段增长率,第一阶段(1995-1997年)所有配额年增长率每年将再增长16%,第二阶段(1998-2001年)所有配额年增长率每年将再增长25%,第三阶段(2002-2004年)所有配额年增长率每年将再增长27%。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中包括:
 (一)一般条款(宣言性条款):在纺织品与服装贸易一体化的过渡期内,协议对改善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的小供应方的市场准入的实质性增长作了规定,并使新参加方能获得充足的贸易机会。在执行协议规定时,应充分考虑产棉国的具体利益,并对非《多种纤维协议》的成员方予以特殊待遇。
  (二)经济条款:协定生效后60天内,缔约方必须将其保持的多种纤维协议范围内双边协定中的一切数量限制详细通知纺织品服装监督机构(TMB)。
  (三)反舞弊条款:协议规定,对转运、改变线路、假报原产地和伪造官方文件等舞弊行为,缔约方应充分合作解决。如果缔约方通过协商无法达成协议,可提交纺织品服装监督机构做出建议。如果经过调查发现有足够的证据,进口缔约方可拒绝货物进口;如果货物已进口,可以相应扣减其真正原产国的配额,但应适当考虑实际原产国参与的情况。
 (四)过渡保障条款:协议第6条规定了过渡期保障措施:当某国的纺织服装产品确已进入一国境内,且其增加的数量已造成对该国工业生产的直接竞争产品的严重危害或实际威胁时,在该国已做出判定的基础上,可以采取过渡期保障措施。
  (五)机构条款:为了监督协议的执行,由世贸组织的货物贸易委员会设置一个纺织品监察机构(TMB)。TMB是由一名主席和十名委员组成,委员应具有代表各方的均衡性和广泛性,并在适当的间隔期予以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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